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小知識-疫情防控
發布日期:2020-04-30 信息來源:嘉興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目前新冠病毒(SARS-CoV-2)在中國已經得到了有效控制,但是在世界範圍内仍處于大流行,雖然加強了海關和國際航空的管理,每天仍有輸入病例成個位數到十位數的增長。為了防範病毒無症狀感染以及輸入病例成為新的傳染源,目前對新冠的防治措施仍不能松懈。作為普通人群,仍然要加強學習新冠的防護知識,掌握國家出台的新冠防護新措施。

一、新冠的防護關鍵是切斷傳播途徑。

新冠的主要傳播途徑是經呼吸道飛沫和密切接觸傳播,在相對封閉的環境中長時間暴露于高濃度氣溶膠情況下中存在經氣溶膠傳播的可能。

傳染源的統一管理對新冠的防止起到關鍵作用。目前的隔離政策是應在具備有效隔離條件和防護條件的定點醫院進行隔離治療,确診病例可多人收治在同一病室。而解除隔離标準需滿足以下 4 個條件:

1. 體溫恢複正常 3 天以上;

2. 呼吸道症狀明顯好轉;

3. 肺部影像學顯示急性滲出性病變明顯吸收好轉;

4. 連續兩次呼吸道标本核酸檢測陰性(采樣時間至少間隔 1 天)。

二、确診病例出院後的管理也是防治關鍵:

1. 定點醫院要做好與患者居住地基層醫療機構間的聯系,共享病曆資料,及時将出院患者信息推送至患者轄區或居住地居委會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

2. 患者出院後,因恢複期機體免疫功能低下,有感染其它病原體風險,建議應繼續進行 14 天自我健康狀況監測,佩戴口罩,有條件的居住在通風良好的單人房間,減少與家人的近距離密切接觸,分餐飲食,做好手衛生,避免外出活動。

3. 建議在出院後第 2 周、第 4 周到醫院随訪、複診。

由于出現無症狀感染者,所以針對無症狀感染者出台的相應管理措施也應被大衆了解:

新冠病毒無症狀感染者管理規範重要信息如下(摘自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網站):

第二條 新冠病毒無症狀感染者(以下簡稱無症狀感染者)是指無相關臨床表現,如發熱、咳嗽、咽痛等可自我感知或可臨床識别的症狀與體征,但呼吸道等标本新冠病毒病原學檢測呈陽性者。無症狀感染者有兩種情形:一是經14天的隔離醫學觀察,均無任何可自我感知或可臨床識别的症狀與體征;二是處于潛伏期的“無症狀感染”狀态。

第三條 無症狀感染者具有傳染性,存在着傳播風險。

第四條 加強對無症狀感染者的監測和發現:一是對新冠肺炎病例的密切接觸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主動檢測;二是在聚集性疫情調查中的主動檢測;三是在新冠肺炎病例的傳染源追蹤過程中對暴露人群的主動檢測;四是對部分有境内外新冠肺炎病例持續傳播地區旅居史人員的主動檢測;五是在流行病學調查和機會性篩查中發現的相關人員。

第五條 規範無症狀感染者的報告。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發現無症狀感染者,應當于2小時内進行網絡直報。縣級疾控機構接到發現無症狀感染者報告後,24小時内完成個案調查,并及時進行密切接觸者登記,将個案調查表或調查報告及時通過傳染病報告信息管理系統進行上報。無症狀感染者解除集中醫學觀察後,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及時在傳染病報告信息管理系統中填寫解除醫學觀察日期。

第六條 強化信息公開。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每天公布無症狀感染者報告、轉歸和管理情況。各省(區、市)公布本行政區域的情況,本土傳播和境外輸入情況分别統計報告。

第七條 加強對無症狀感染者的管理。無症狀感染者應當集中醫學觀察14天。期間出現新冠肺炎相關臨床症狀和體征者轉為确診病例。集中醫學觀察滿14天且連續兩次标本核酸檢測呈陰性者(采樣時間至少間隔24小時)可解除集中醫學觀察,核酸檢測仍為陽性且無臨床症狀者需繼續集中醫學觀察。

第八條 無症狀感染者在集中醫學觀察期間如出現臨床表現,應當立即轉運至定點醫療機構進行規範治療,确診後及時訂正。

第九條 對無症狀感染者的密切接觸者,應當集中醫學觀察14天。

第十條 組織專家組對集中醫學觀察的無症狀感染者進行巡診,及時發現可能的确診病例。

第十一條 對解除集中醫學觀察的無症狀感染者,應當繼續進行14天的醫學觀察、随訪。解除集中醫學觀察後第2周和第4周要到定點醫院随訪複診,及時了解其健康狀況。

第十二條 有針對性加大篩查力度,将檢測範圍擴大至已發現病例和無症狀感染者的密切接觸者。做好對重點地區、重點人群、重點場所的強化監測,一旦發現無症狀感染者應當集中隔離醫學觀察。

第十三條 無症狀感染者具有傳播隐匿性、症狀主觀性、發現局限性等特點,國家支持開展無症狀感染者傳染性、傳播力、流行病學等科學研究。

第十四條 加強與世界衛生組織等有關國家和國際組織的信息溝通、交流合作,适時調整診療方案和防控方案。

第十五條 各地要加大新冠病毒知識科普宣傳力度,指導公衆科學防護,廣泛開展培訓,提高基層醫療衛生人員和社區工作人員等的防控能力和水平。